何超明案辯方質疑廉署「有罪推定」

讚王顯娣工作不留痕 保密到家
15/05/2017
43091
收藏
分享
讚王顯娣工作不留痕 保密到家

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辯方上周五下午進行結案陳詞,何超明代表律師潘愛儀逐點駁斥控方及廉政公署對何超明的指控,尤其是廉政公署「有罪推定、倒果為因,把臆測當作證據」的做法,陷被告於死地,形容何超明即使「打個乞嗤,亦被當成是指示」。又指案件由檢察院自己人查自己人,結果只會出現偏私或針對,應由特首領導調查,因前檢察長是直接向特首負責的主要官員。辯方將於今日早上繼續結案陳詞。

潘愛儀稱, 廉署曾在庭上採用PowerPoint簡報軟件作供,但簡報部分內容在卷宗上找不到,批評廉署魚目混珠。她稱,案件由檢察院自己人查自己人,結果只會出現偏私或針對,她個人認為應由行政長官崔世安領導調查,因為何超明是直接向特首負責的主要官員。

辯方又表示,案中有超過1,000份判給合同,如分開何超明任期內的十年計算,平均要每三日處理一份,反問是否代表何超明每天上班的工作都是為了犯罪,希望法庭能以合理和平常心看待整件事。

就檢察院「前顧問」王顯娣涉嫌與何超明合謀的五宗控罪,潘愛儀用了超過一小時陳述。她稱,何超明需要處理機密和敏感資料,維護澳門社會政治繁榮穩定,王顯娣就是協助非官方的情報收集工作,有些人和事何超明不能完全講,辯方相信何超明需要捍衛某些比他自己更重要的利益。至於未能從文件上找到王顯娣的工作痕跡,辯方認為是證明王顯娣因應何超明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不留痕跡。

對於王顯娣涉嫌詐騙薪金部分,辯方逐一提出疑點反駁,包括王顯娣第二次進入檢察院任職,經過當時的人力資源辦公室批出外地僱員證,人資辦亦沒有對王的資格提出意見。自2010年後,根據何與王兩人的出入境資料,可印證一同出外公幹,期間也有檢察院的人同行,並非虛構王顯娣的工作假象。

潘愛儀又指,若王顯娣在檢察院沒有工作,根本毋須計算和記錄年假及病假,但卻有檢察院人員負責這部分,加上王顯娣的合約亦非特別優厚,不依薪俸點計算薪金,不享有公務員應有權利。辯方力指何超明並沒有和王顯娣串謀詐騙檢察院薪金。

何超明代表律師潘愛儀質疑廉政公署「有罪推定、倒果為因」做法,對被告不公平。(資料圖片)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