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法案

買方最多負責兩年管理費欠款
16/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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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最多負責兩年管理費欠款
買方最多負責兩年管理費欠款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去年7月後,今年首次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討論政府遞交的新文本。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有關處理單位欠管理費問題,新文本有大幅修改,買方負責最多2年欠款,其餘由賣家負責。又規定賣家於「做契日」要通知買家有關拖欠的款項,公證員亦需要向買賣雙方說明連帶責任,買家有權向大廈管理機關取得欠款資料。

陳澤武稱,法案草議時,當時的法務局及房屋局的局長已卸任,新任的班底可能對法案的操作性有其他看法,需再向其他相關團體諮詢意見。新文本比舊的文本減少至74條條文,是次委員會討論1至9條。二常會對在餘下的會期內通法案持「審慎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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