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 《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金額上限設為澳門幣12萬元。自本年11月1日起,如居民和旅客入境時超額攜帶,需進入紅色通道申報;出境時若被查問,亦需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1,000元至50萬元罰款。法案具體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會議上,議員區錦新關注政府將來有何宣傳方式及途徑,讓居民和將要來澳居民知道有關限制,以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處罰。海關關長黃有力表示,距離法律生效尚有五個月時間,政府將在口岸,和利用媒體宣傳,而且上限金額是參照國際指標訂定,相信經常出入境的人士會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