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裁定,司警早前透過吸毒者致電毒販,訛稱要購買毒品的做法,不構成欺騙手段取證。
涉及的案件案情顯示,司警早前接報某酒店的客房內發現毒品,探員到場將涉案住客拘捕,該名涉案人士表示願意和警方合作,致電聯絡毒品拆家,以引出毒販。
司警其後截獲涉嫌交收毒品的內地男子。原審法院認為,司警並沒有按禁毒法規定在司法當局預先許可下「共同犯罪」或「教唆犯罪」,因此認為取得的證據無效。但中級法院經研究後指出,禁毒法有關條文是為了可以使用其他更「積極」的偵查手段預防和遏止犯罪,並透過形式上的一定要求,保障所取得證據的合法性。
中級法院又指,案中取得的證據是否合法,關鍵是有否牴觸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禁用證據,而終審法院在過去的裁判中亦曾指出,當被告的犯罪意圖是完全自主形成,警方部署的假裝毒品買賣,只是顯現這個犯罪活動或被告的犯罪意圖,因此並不構成以欺騙手段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