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滿初院判離婚上訴

中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16/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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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中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一名男子圖享齊人福,多番用言語及行為傷害妻子及離家不歸並不付家用,妻子向治安警察局報案及向初級法院申請離婚勝訴。丈夫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被中級法院駁回。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公布判辭稱,原告妻子與被告丈夫1994年4月30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女,丈夫經常埋怨妻子未能為其生下男孩。2010年中,丈夫當著女兒面告知妻子,他與一女子有婚外情,希望與該女子生育一個男孩,要求妻子准許該女子入住家庭居所,但遭拒絕並導致夫妻發生多次口角。丈夫更威脅妻子會傷害她及女兒,自2012年8月起經常夜不歸宿,每次回家也由於醉酒大吵大鬧,甚至毆打妻子及不付家用。

2013年1月8日,妻子向治安警察局報案及向初級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初級法院以丈夫違反夫妻間的尊重、忠誠及扶持義務為由,宣告兩人離婚,並宣告丈夫為過錯方。

丈夫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稱自己是因為一場交通意外而住院,並被公司解僱才無法負擔家計,另外,妻子所說的婚外情並未獲得證實,丈夫只是想通過此方法讓妻子同意為其生育一名男孩。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認為問題關鍵在於,考慮是否存在丈夫違反夫妻義務而宣告離婚的理由。事實上,被告從離家開始就再沒有履行上述義務及合作義務,其行為明顯損害夫妻生活。

丈夫離家後再沒有負擔家計,且傷害妻子身體,對其欠缺尊重,甚至當著女兒面告知妻子其有婚外情,這一切均對夫妻的共同生活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且不存在任何被原諒的原因,裁定丈夫上訴理由不成立, 維持初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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