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社屋法》草案建議多項放寬

認同配偶納入申請家團
17/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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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配偶納入申請家團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10時舉行會議,審議政府提交的修訂《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草案建議多項修訂及放寬。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向傳媒表示,草案建議放寬申請資格,除經屋取得人或四厘利息補貼取得者外,其家團成員亦可申請社屋。經屋取得人外,其家團成員可在經屋交付使用起十年後,脫離家團申請社屋。

何潤生表示,以往家庭申請經屋時,會把子女加入家團成員內,但子女日後成家立室後,則不能申請社屋,惹起社會關注。立法會正討論的《社屋法》草案第八條,建議放寬申請條件,除經屋取得人外,其家團成員可在經屋交付使用起十年後,非立約人和配偶的家庭其他成員,可申請社屋。草案亦建議雖曾受惠「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貸款之補貼」(俗稱「四厘利息補貼」)或「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除取得補貼者外,其他家團成員可申請社屋。

一常會表示,考慮到經屋取得人或置業利息補貼取得者,日後或遇到家庭突變、重病等,急需變賣物業周轉,出現返貧情況,建議政府在第九條例外情況設有「補底條文」,幫助這些有需要的人士亦可申請社屋。

房屋局去年接獲多宗個案,申請者不將在輪候經屋期間結婚的配偶納入家團成員,被房屋局否決申請,但廉署其後認為,經屋法並未強制規定申請人的配偶必須是家團成員,《社屋法》草案建議家團成員的配偶必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其配偶的收入及資產均需計算在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內。一常會主席何潤生表示,無論從家庭倫理或人權角度,一常會委員都認同配偶應納入家團成員中。

新修訂《社屋法》建議,家團成員的配偶必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其配偶的收入及資產均需計算在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內。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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