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成功關鍵在法律框架
06/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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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灣區成功關鍵在法律框架

在本澳面前有兩條大道,大的是「一帶一路」,小的叫「粵港澳大灣區」,前者較遠,但後者就切切實實在近。大灣區的概念是當年珠三角「9+2」的進化版,「9+2」即珠三角九個城市加上香港及澳門。大珠三角的概念其實多年一直是「Said大過Done」,以往少有突破,皆因大部分停留在交換意見上,阻礙位主要在兩點,首先是缺乏中央強力統籌推動,二是在「一國兩制」下,未能打破法律的界限。對比過去的特區、自貿區的經濟試驗,大灣區規劃屬國家戰略級層面,大灣區不同之於它是綜合的改革開放,已經超出經濟領域,涉及大城市發展的各個方面,包括環保、交通、基礎設施、城市功能,甚至包括協調機制。

根據泛珠三角協作的經驗,港澳對於如何融入沒頭緒,內地九市也各自為政,協調不起來。歸根究底在於各自的地方利益,各自的發展計劃,所以無論說話說得如何好聽,現實上還是各幹各的,根本沒有強有力的中央統籌。在這情況下,沒有真的起步一點也不奇怪,如果大灣區重蹈泛珠三角覆轍,蹉跎時光的結果仍會再出現。

某程度上大灣區既除了中央政府的支持,又需要有跨不同區域城市之間的協調和聯動。故在這個層面上,頂層設計加上地方互動、灣區的協調機制和制度安排顯得非常重要,事例可參考美國三藩市的灣區委員會,紐約的跨州港口管理局,這些機構都是用來來協調跨區域的法律和關係。紐約與新澤西州的港口管理局由紐約州和新澤西州協議成立的第三部門交通管理機構,不僅管理紐約的港口,還有機場和世貿中心,現在管理得很好。所以港澳應與內地九個城巿在法律框架上先動,因為有了這個前提,大灣區框架下需要的各種各樣的規定,才放得上枱面談更具體的實施步驟。

因為粵港澳大灣區涉及港澳地區,而且是不同的關稅區,不同的法律體系,所以是否可以先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做一些相應的法律安排很關鍵。澳門和內地九市相比,優勢是旅遊及博彩,近年亦積極發展創新金融。恰好內地九市中的廣深二地都有強烈的拓展金融業意願,近日廣州方面就提組大灣區銀行的構思。而另一方面金融界開放的新態勢,外資可以更便利在內地開展業務,直接接觸內地企業,澳門融入大灣區後,就能參與金融項目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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