氹仔一批地失效

承批人兩度上訴敗訴
11/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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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批人兩度上訴敗訴

終審法院裁定,氹仔島廣東大馬路一幅2,209平方米的土地(稱為BT11地段)臨時租賃批給合同失效,土地承批人上訴敗訴。

2015年5月15日,行政長官以未在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批示宣告BT11地段的臨時租賃批給合同失效。承批人不服,針對行政長官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至2017年9月21日,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承批人仍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認為,承批人提出的理由指合同中的土地利用期並非必須履行,形同只在自己願意時才去遵守合同所規定的利用期,這種觀點沒有任何法律基礎。終審法院稱,土地的利用期間是一個強制性期間,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由行政長官中止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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