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前領導涉貪案續審

證人指重新投標是被告提議
17/03/2016
16932
收藏
分享
證人指重新投標是被告提議

文化局陳姓前副局長涉嫌於2008年在文化局多次工程招標中,向其胞弟透露競爭對手的報價資料,令胞弟公司中標,案件昨日在初級法院續審,有當時擔任評標委員會委員的證人出庭作供時表示,雖然陳當時是評標委員會主席,並且是陳提議要重新投標,但委員會有開會商議應否重新投標,而且委員會審標時會考慮不同因素,陳不會主導中標結果。

文化局前陳姓副局長涉嫌於2008年在文化局多次工程招標中,向其胞弟透露報價資料,令胞弟公司多次投得中央圖書館維修服務工程。(互聯網圖片)

初級法院合議庭昨日聽取「中央圖書館日常維修服務」及「鄭家大屋電力及基本照明和監控設施設置工程」評標委員會委員的證供,包括當時文化局處長林某、文化局辦室職員崔某及中央圖書館職員鄧某等。

控方指出,在中央圖書館日常維修工程第一次開標後,評標委員會指工程的諮詢需求書要改善,需要重新投標,被告胞弟所屬公司第二次入標價為190多萬元(澳門幣,下同),價格比第一次420多萬元低逾一倍。

證人均表示,不認識被告胞弟,被告亦沒有告知其弟為投標公司人員之一。其中一位證人稱,根據規定,若工程超過250萬元,需要作公開招標,但今次屬較緊急工程,按正常做法,都會把工程分拆,把沒有必要做的部分剔除,以降低價格,避免公開招標拖延工程進度。

證人:重新投標由被告提議

被問到委員會內是誰作重新投標的決定,證人指是由主席提議,但委員會進行商議,有共識後再共同決定是否重新開標。至於是何人去決定標書判給哪一間公司,證人稱,評標委員會選出得分最高的公司後,會寫建議書予有權限實體,即文化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他們作最後決定;而委員會作建議時,主要聽取該工程使用部門的意見,審標時不會由被告,即委員會主席作主導,委員會均會作充分討論才作出決定。

被問到對該公司在兩次入標價有大幅落差會否感到懷疑,證人均表示沒有留意到,當時只有兩間公司投標,只要符合標書要求,價錢合理就會批出。針對投標結果公布後,委員會可否向其他公司透露中標公司價格,證人稱,評標委員會有採購指引,雖沒有書面規定不可這樣做,但一般不會向外透露中標價格,並指不清楚有「抄標」文化。

被告否認涉貪

案情顯示,2008年期間,陳擔任文化局副局長,其胞弟有份經營的公司競投中央圖書館維修服務,但陳非但不迴避,出任甄選委員會主席,同時涉嫌違反保密義務,向胞弟透露競爭對手的報價資料,令胞弟的公司六次投得上述服務工程。案件次被告、一名顧問高級技術員在「鄭家大屋電力及基本照明和監控設施設置工程」甄選過程中,向陳胞弟提供競投者的報價資料。陳在是次行為中亦沒有迴避,並以分拆為藉口,為其弟再造報價機會。另外,陳被指不如實申報財產,隱瞞所持有的基金、股票及單位等。陳否認控罪。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