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放蛇違反刑法基本原則
17/0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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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放蛇違反刑法基本原則

律師何金明出席《澳門論壇》後指出,本澳《刑法典》禁止引誘犯罪的蒐證方式,所有犯罪都是有誘因的,因此「放蛇」不論是主動或被動,都是違反刑法基本原則。他不認同刑法都規定不能做的事,卻在某法案的行政處罰上可以引入。

他表示,現時任何人乘搭的士時,若遭到拒載、濫收車資時,都可以向當局舉報投訴,而被動式「放蛇」是交由受過培訓的便衣去進行上述行為,但在沒有監控的情況下,相關人員所說的是否已成事實?若是事實,可即時對司機進行票控,司機將很難進行申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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