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與政府討論輕軌法

冀釐清監察人員是否應具當局權力
18/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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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釐清監察人員是否應具當局權力
冀釐清監察人員是否應具當局權力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和秘書崔世平會後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和秘書崔世平會後向傳媒介紹時表示,法案建議運營者可以是公共實體或私營實體,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及釐清哪些條文適用於公共實體,而哪些又私營實體。黃顯輝又稱,因本澳公共事業運營的相關監察人員不具備當局權力,例如執法或開罰單等,但該法案中有條文建議監察人員具有當局權力,委員會關注其他公共事業是否也應一併具備當局權力。就此,政府表示會予以研究。

黃顯輝又表示,文本建議監察人員是根據法律規定負責監察職務的獲適當授權的運營者人員。委員會關注運營者監察人員相關資格、培訓以及適當授權程序,政府解釋稱,監察人員屬於安全方面運營人員,是由交通事務局發出相關工作證,已有所規定。但至於監察人員是否適宜有公權,委員會希望政府進一步解釋。

此外,委員會也關注法案應否規範輕軌系統規劃及建造。政府回應稱,輕軌運營是指公共服務一系列活動,僅是針對輕軌系統運營方面的法律制度。關於輕軌運營安全方面,法案建議包括安全技術的規定、故障安全管理等,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委員會質疑補充行政法規是否有權利去訂定。

黃顯輝和崔世平又表示,委員會將加緊時間開會,希望有效高質審議該法案。

(編輯:麥敏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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