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飲食牌照准許臨時經營

發牌時間有望少於45日
19/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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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提前讓飲食/飲料場所向外臨時經營。當申請人按申請計劃施工完成後,可聲明確保場所不會影響公共安全、衛生及環境,並透過具專業技術資格證明的人士或實體聲明工程、倘有的消防系統、載人升降機及燃料設備符合現行法例及執行部門的指引,申請人於繳付保證金後,一站式服務機構可例外地於檢查前向申請人發出有效期為4個月的臨時牌照。

民署管委會副主席李偉農表示,今次主要是現有一站式發牌基礎上做出調整,適用於民署負責發牌的第四類第五類場所,旅遊局發牌飲食場所不受該法規約束。相信隨著相關機制的運作,未來發牌時間,有條件在45個工作天基礎上進一步加快。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時表示,草案建議將現行檢查委員會更名為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 (下稱:委員會 ),其為向一站式服務機構提供技術協助的實體, 並強化其在發牌程序中包括審議計劃、發出或廢止牌照及臨時牌照時提供必要技術意見的職權。草案也訂明委員會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可獨立簽發工程准照及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或於意見書内列明因工程的性質而無須發出工程准照,藉此加強一站式發牌程序的便捷性。

除此之外,草案建議一站式服務機構應在收到申請人竣工的通知後,由原來3個工作日的處理時間,修改為立即發出繳付憑單及定出檢查。草案不適用於待決申請,但利害關係人選擇適用者除外。建議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

(編輯:李倩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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