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有新規範

時間地點場合皆有調整
01/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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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地點場合皆有調整
時間地點場合皆有調整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行政法規草案內容。)

行政會完成討論《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調整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的地點,增加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重大慶典和節日,以及機關和地點,同時也增加須懸掛國徽及區徽的地點,以及訂定須奏唱國歌的場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時表示,法案建議新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及客運碼頭,必須每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 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學校,以及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且開辦全日制課程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在學校實際進行教育活動的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

除此之外,新增農曆新年假期(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及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亦須在規定的地點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由市政署管理且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國旗的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可在上述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也新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及禮賓府,須懸掛國徽;新增禮賓府及客運碼頭亦須懸掛區徽。

法案新增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以及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司法年度開幕儀式;升國旗儀式;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及重大體育賽事等。

此外,草案建議每年國慶日(10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12月20日)、元旦(1月1日)及國際勞動節(5月1日)均屬應奏唱國歌的重大慶典和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按照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以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草案建議自今年6月1日起生效。

(編輯:林思穎)

(行政會完成討論《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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