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消費者」?

全憑商品、服務使用意圖
21/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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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消費者委員會昨日以專文介紹「消費者」定義,指出在澳門法律中有規定,根據《消費者的保護》法律,凡接受由具有職業性質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或團體,即經營者提供的物品或服務作私人使用的人士就被視為「消費者」,其權益受到專屬法律保障,包括獲得健康及安全的保護等六項基本權利,消委會會根據法例受理「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屬非消費性質的個案,包括商業及私人交易的糾紛都不受處理。

澳門消委會指出,就「消費者」的定義,不僅澳門,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定明,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是受到該法律保障,香港、台灣地區等地的保護消費者法律,以至世界各地消保組織的宗旨亦以「私人使用」或「為生活消費需要」等類同的原則來定性「消費者」,給予相應維權保障與服務,當中的共通目的在於保護與平衡個人消費者與企業間的議價能力。

排除商業用途及私人交易

綜合而言,「消費者」購買的物品或服務必須作私人用途,否則,都不會被視為「消費者」,而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用於商業用途或私人之間(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非為經營者)的交易,雖然仍然受《民法典》及《商法典》的保障,但雙方遇有爭議便可能要循民事訴訟等途徑解決,舉凡國際上各保護消費者組織,包括內地的中國消費者協會已明確規定不受理不屬於生活消費的個案,如購買商鋪或寫字樓等商業用途的非消費性質的爭議。

「消費者」定義釐清後,消委會提醒進行任何交易時,當事人都要清楚個人的法律權利及責任,如交易地點不在澳門進行更應預先及充分掌握當地的法律法規,如有疑問,應向當地相關部門、單位查詢,至於涉及網上等私人交易如有損失就須循其他適用的途徑追究或處理。

知假買假是「消費者」?判斷是否「私人使用」

對於知假買假行為是否屬於「消費者」,受《消費者保護法》保護的對象。同澳門一樣同屬於大陸法系(區別英美法系)的內地,前年(2017年)炒得紛紛揚揚的「劉秀平知假買假案」終於塵埃落定。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 2017)京03民終13090號《判決書》中表示,劉秀平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定義的「消費者」,因為其在明知道產品是假貨的前提下進行購買,並且沒有將商品用於自身使用,而是採取將商品進行非法牟利(試圖通過訴訟獲取利益),法院認為,此種行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本意不符,因此認定其不屬於「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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