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審議《大廈管理法》

須提前90日通知舊管理公司離場
24/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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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提前90日通知舊管理公司離場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23)日,繼續審議《大廈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新文本建議,若大廈業主想要求發展商聘請的大廈管理公司離場,須在90日前通知,若原管理公司主動離場則需提前六個月通知,若當中涉及任何賠償均由發展商負責。

有傳媒問及新文本建議買家須承受被拖管理費,上限為兩年;有意見質疑此措施令賣家故意拖欠管理費。

陳澤武表示,相信出發點是好意,下次會議時會詢問政府對此的立法原意,因此措施理論上是保障買家,「無可能你拖欠十年管理費都無人理」!若賣家是有心欺騙,而買家亦「蒙查查」,「對方呃你十年管理費你而家只須畀兩年」,但以往是買家須全數負擔。

另外,安裝招牌方面再有變動,新文本建議即使大廈業主大會已召開會議議決,已安裝的地鋪外牆招牌廣告亦毋須拆卸。委員會下次會議將邀請政府代表列席。

《大廈管理法》新文本建議,已安裝的地鋪外牆招牌廣告無須拆卸。(梁佩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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