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

政府大幅下調行政違法罰款金額
21/0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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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大幅下調行政違法罰款金額

二常會續審《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文本建議大幅下調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新聞局圖片)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20)日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會議主要討論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及書面回覆。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在會後表示,預計在下周二(25日)可簽署法案意見書。

在新文本中,政府大幅下調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對普通行政違法行為由罰款兩萬至一千萬元,改為兩萬至三百萬元;嚴重行政違法行為由罰款五十萬至一千萬元,改為五十萬至五百萬元;嚴重影響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干擾金融機構體系的穩定或正常運作,又或嚴重影響金管局對有關實體的財務或經營狀況的全面掌握判斷,可被罰款五百萬至一千萬元。陳澤武表示,雖然罰金下調,但整體制度仍比現時嚴格,認為仍具有阻嚇力。

企業發債改為註冊制

法案又將企業公開發行債券的申請,由金管局審議,再由行政長官批核的「審批制度」,改為「註冊制度」,簡化債券發行流程。惟有關做法是否已經足夠嚴謹,可以保障投資者。陳澤武表示,根據政府的書面解釋,改變後發行債券仍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包括承銷機構及受託機構均會提出監管要求,其中承銷機構應對發行公司狀況、負債情況等作充分調查,因此這是更加方便,但監管足夠。

四間機構將重新定義

此外,政府在提交的新文本中接納委員會意見作部分修改,包括建議區分金融機構對應種類。陳澤武引述政府回覆表示,法案生效後,在澳門有四間機構將按相關種類重新定義。包括澳門通、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分行,以及光大證券投資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未來分類為其他金融機構;而海通銀行澳門分行未來屬有限制業務銀行。

法案亦規範了「信用機構」的業務內容。對於其他金融機構,根據原文本條文,郵政儲金局、金融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法律訂定的其他金融機構等金融機構,會由專有法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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