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續審醫療人員註冊制度

委員關注其處罰依據
04/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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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專業委員會報告不具約束力,政府補充,針對相關條文,政府需再作研究及探討。)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黃潔貞會後向一眾傳媒作總結。)

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日(4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黃潔貞會後向一眾傳媒作總結。法案中建議,醫療專業委員會具職業提起職權及委任相關預審員,衛生局局長則負責作出處罰決定或卷宗歸檔決定。委員會則問及預審員怎樣選出?政府代表解釋稱,預審員在技術上具一定能力,且與嫌疑人有相同職能,方獲委任。

另有條文提及,醫專會可委任法律人員或澳門以外的醫生為預審員,委員會則問及兩者間是否有別,詢問政府以往是否有先例?至於條文中建議衛生局局長負責作出處罰,委員會關注醫療專業委員會報告是否具約束力?是否需再開啟紀律程序、或去信醫管局發起提問?期望政府交代處罰理據。政府代表則稱過往例子極少,因此並不具約束力,政府補充,針對上述相關條文,政府需再作研究及探討。

條文中亦建議,作出控訴批示前,預審程序具保密性,但如不對預審造成不便,預審員則可查閱卷宗及對其發表意見。政府稱,現時行政程序確實如此,但如預審證據確鑿,對嫌疑人作出控訴,則可查閱預審卷宗。

另外,同一事件或會開啟多個程序,條文中則建議如刑事追訴時效較紀律程序時效長,則紀律程序時效與刑事追訴時效相同,陳澤武引述顧問團稱,法案將會先根據刑事程序,紀律、民事程序在後。

(編輯:麥敏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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