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局履行終審法院判決

被撤職兩消防人員已復職
22/0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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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職兩消防人員已復職
被撤職兩消防人員已復職

兩名違紀的消防局人員現已返回工作崗位。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認為,撤職處分對恢復保安部隊聲譽並非必要。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早前撤銷保安司司長對兩名消防局人員所科處的撤職處分決定,消防局昨(21)日表示,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已重新批示科處兩名嚴重違紀人員停職處分,該處分是《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中規定停職處分之最高限度,由於之前曾執行撤職處分,扣除相關停職日數後,有關懲處程序已經完成,兩人已返回消防局工作。

兩人涉及的兩宗案件分別發生在2005年及2011年,首宗案件中涉及一名副消防區長,因未經前女友同意攝錄與對方的性行為過程,被法院裁定三項不法之攝錄罪名成立,每項罪行判囚六個月,三罪競合處罰,合共判處一年徒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須向受害人支付十萬元賠償;另一宗案件涉及一名副一等消防區長,因取得女友電腦資料後,在網上公開女友與其丈夫的私生活照片,被判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及侵入私人生活罪罪成,合共處以180日罰金。

消防員經驗是市民的財富

案件發生後,保安司按法律規定,開展刑事偵查及紀律調查,在刑偵結果證實罪名成立及被判相關刑罰的情況下,對兩名人員科處撤職處分,但兩人不服,認為處分過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在早前的裁決中指出,兩人不是在執行職務時犯罪,合議庭考慮到消防員多年的服務經驗對市民而言是不可估量的財富,兩人的撤職處分對恢復保安部隊聲譽並非必要,不論是就私人或公共利益而言,撤職處分都是不適度。終審法院同時指出,只有當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的決定,以不能容忍方式違反適度原則,法官才可審議行政機關是否遵守原則。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並指出作為紀律部隊成員,同時掌握了公權力,在守法方面應有更高要求,因此,重新批示科處上述兩名嚴重違紀的消防人員停職處分,而該處分在扣除停職日數後,相關程序現已完成,兩名消防人員亦已返回消防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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