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墳場管理規章

墳場禁止燃放爆竹 8月1日起生效
29/0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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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場禁止燃放爆竹 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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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場禁止燃放爆竹 8月1日起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訂《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行政法規草案,法案將在8月1日起生效。草案明確規定公共墳場的墓地、骨殖箱及骨灰箱的申請條件,擬安葬者須為澳門居民,如為非澳門居民,則須在澳門死亡,又或申請人為澳門居民且為擬安葬者的配偶或第一親等直系血親。骨殖箱及骨灰箱的首次使用權為期50年,期滿後可不斷續期,每次為期5年。另外,草案亦加入禁止於墳場燃放爆竹的條文。

草案同時訂定公共墳場永久墓地的合葬規定,建議在永久墓地的權利人死後或屬未能確定相關權利人的情況,與永久墓地的首葬者具有特定親屬關係的人,經在報章刊登通告且無親屬反對,原則上可申請合葬。而經行政長官許可,長期安葬於指定墓地的特定人士的配偶,亦可申請合葬。

此外,草案規定利害關係人有責任於法定期限内辦理起葬或延期手續否則收取額外的延期費用。為善用公共墳場的空間,市政署可對依職權起葬的遺骸火化及作適當處理。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杜淑儀指,如沒人在法定期限内辦理起葬或延期手續,署方會先將安葬者起葬,再放置一段時間,期間會嘗試通知利害關係人處理,如再沒人前來處理,署方不排除會進行環保葬或化成骨灰處理。

(編輯:李倩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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