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刪除公務員不得兼任職介所股東條文

改為適用公務員通則不得兼任制度
03/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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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適用公務員通則不得兼任制度
改為適用公務員通則不得兼任制度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左)和秘書崔世平(右)

政府代表今日(3日)向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提交《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三次修訂文本。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就文本中針對公務員不得兼任職業介紹所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規定,委員會認為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已就公務員不得兼任的情況有相關規定,又提醒政府即使在其他對公務員表現要求更嚴的法律,例如是《博彩法》亦無規定公務員不得持有相關股份。政府決定接納委員會意見,在《職介所業務法》中刪除有關規定,改為適用《通則》中不得兼任制度。

另外在新文本中針對職介所續牌的條文中提到,如申請人因屢次不履行法案規定的義務,包括協調解決勞資糾紛、配合政府處理勞動事故或糾紛,勞工局可考慮不續發牌照。委員會建議政府要細化條文內容以便實際操作,除了定明不履行的次數要達到幾多次,並指出上述義務規定並無罰則,政府要考慮如何處理因職介所未有履行義務而展開的行政程序,包括讓職介所發出聲明異議或提出上訴。

(編輯:麥敏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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