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建議三年後研強制執行

供款計劃分共同及個人兩種
09/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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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款計劃分共同及個人兩種

行政會前日宣布完成討論《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律草案,草案建議中央公積金制度供款計劃屬非強制性,由勞資雙方協商參與,或由僱員自願參加。社保基金會為所有年滿18歲,或者未成年但已就業的本澳居民開設公積金個人賬戶,賬戶具有可攜性,不因勞動關係終止而被結算或取消。一般情況下,個人賬戶的款項僅可在年滿65 歲時方可提取。

有勞方代表認為草案對建造業、零售業等行業僱員保障度不足,因為上述行業人員流動性大,難以做滿三年以上,繼而難以取得僱主供款部分。(資料圖片)

草案建議,公積金制度設有共同及個人供款計劃,二者選一。其中共同供款計劃由勞資雙方共同支付,每月最低供款額均為僱員月薪的5%,勞資供款比例劃一。扣除供款額後,如僱員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時就可免供,但僱主仍需供款。反之,若僱員收入超出最低工資五倍時,勞資雙方毋須支付超出的供款。

個人供款計劃則由僱員自行供款,每月最低供款額為500元,供款人亦可繳納更高金額。

勞動關係中止後,供款滿三年的僱員有權取得僱主供款額的30%,期後每供一年增加10%,供滿十年時就可取得僱主全部供款權益。

社會保障基金須於法律生效三年後制訂有關審視法律執行情況的報告,當中應研究實施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可能性。此外,自執行繳納供款的規定之日起三年內,僱主向共同供款計劃繳納的供款額外作兩倍計算,且亦視為經營成本或從事業務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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