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裁定重審一宗多金存款人索償案
16/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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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裁定重審一宗多金存款人索償案
中院裁定重審一宗多金存款人索償案

中級法院撤銷一名多金存款人在初級法院的民事索償判決,裁定重審案件。

案情指,一名多金存款人稱曾向「多金」作出4次貸款,合共1,700萬澳門元,存放於「多金」設於「永利」娛樂場內貴賓廳的帳房,但在要求對方還款時遭拒,因此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訴。「多金」及「永利」在答辯中聲稱其帳房總監無權作出貸款行為,也無權收取賭客的金錢或支付之後,存款人因此改了訴因,改稱給予「多金」上述款項的行為並非「貸款」,而是「寄存合同」,獲持案法官透過批示接納。但初級法院判決指,基於未能證實存款人曾向「多金」貸款,裁定訴訟理由不成立,駁回其針對「多金」及「永利」提出的請求。存款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從初院法官接納存款人在反駁中「更改」訴因那一刻起,被上訴判決應以寄存合同而非貸款的角度去對案件作出分析,但初院卻沒有這樣做。儘管「貸款」未被證實,但須分析的是存款人在反駁中提出的「寄存合同」是否真實存在,以及從寄存合同的角度去看原告的還款請求能否成立,而這是被初院完全忽略。

合議庭還指出,有些未被初級法院認定的事實事宜,如果從給予「多金」的款項是以寄存合同的名義作出考慮則可能得出另一解答。因此,合議庭裁定撤銷被上訴的判決,以便重新審理所有事實事宜,並應加入原告在反駁中提出的有關事項。

(編輯:麥敏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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