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11條金融開放措施

允許外資控股理財公司
22/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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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外資控股理財公司

內地公布11 條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涉及銀行、保險、券商、信用評級等多個領域。 (互聯網圖片)

內地金融業對外開放力度不斷加大,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前(20)日公布11條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涉及銀行、保險、券商、基金、期貨、信用評級等多個領域。「11條」中部分舉措是首次提出,包括允許外資機構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 類主承銷牌照;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設立、參股養老金管理公司等。

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允許外資機構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 類主承銷牌照,有助於進一步豐富外資機構服務國內實體經濟的手段,為境內企業發債融資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資需求,從而為實體經濟融通資金、降低成本提供助益,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對於允許合資設立外資控股理財公司,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這有利於發揮中外資資產管理機構各自優勢,進一步豐富市場主體和業務產品,滿足投資者多元化服務需求等;而允許外資設立養老金管理公司,則有利於增加主體類型,增強市場活力,引入成熟養老金管理經驗,提升養老金投資管理水平。

「11 條」也進一步鼓勵外資深入信用評級,允許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所有種類債券評級。《新京報》引述業內人士表示,這將有利於促進境內外評級方法和技術的碰撞,推動評級標準體系趨於一致,提高評級結果的可比性和參考性。

此外,「11 條」中也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放寬外資保險公司准入條件,取消30 年經營年限要求;將原定於2021 年取消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的時點提前到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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