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天眼」加入面容識別技術

個資辦:僅起輔助作用 不派生其他用途
10/0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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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辦:僅起輔助作用 不派生其他用途

保安當局計劃分階段建設智能「天眼」識別系統,加入人面及車牌識別功能,引起公眾關注,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下稱「個資辦」)昨(9)日就「面容識別系統」作出說明,指出「面容識別系統」一般僅指目標為應用面容識別技術識別個人的應用軟件及周邊設備,在某些為其他目的設立的系統中起相關輔助作用,而不是指獨立的、綜合性的、以面容識別為核心目的,並派生其他用途的信息處理系統。

個資辦昨日在新聞稿表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過去曾向個資辦提出其計劃中考慮的不同方案。個資辦在經過認真考慮後,否決了一些方案或方案內部份內容,並對一些方案表達保留意見或修改意見。在過程中,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基本 上按個資辦意見和建議推進工作。對於個資辦曾反對方案,甚至是有保留方案,均已經放棄採用。

「天眼」面容識別主要起三輔助功能

個資辦稱,在「天眼」系統中應用面容識別技術主要是起輔助警方工作,一般存在三個主要輔助功能:一、在已有某人資料情況下,可在已攝錄影像中尋找此人位置。例如在劫案發生後,已有一名確定嫌疑人,通過面容識別技術尋找其曾出現之地點及相應時間。二、在已攝錄影像中,對某人之身份進行識別或認證。三、在已攝錄影像中,可通過分析一犯罪行為或預備犯罪行為之特徵,尋找可能之嫌疑人。例如在劫案發生後,以面容識別技術分析已攝錄影像,尋找在某地點出現頻率不正常地高之人物,以提示操作人員考慮進一步分析其是否有俗稱「踩點」之預備犯罪行為,從而分析其是否有可能是嫌疑人。

上述輔助功能,在沒有應用面容識別技術時也完全可以由警員以人工方式(例如:單純以肉眼進行比對)進行。因此,在性質上來說,其主要作用只是提高工作效率、減省人力資源,通過軟件分析並向操作人員發出相應提示以輔助其進一步分析和考慮,並不是完全代替警員工作,更非代其作出專業的判斷。

工作完成 面容特徵資料需刪除

這些輔助功能之應用,需要由操作人員輸入比較確定的嫌疑人或嫌疑人特徵,選定為分析目標的已攝錄影像,然後進行比對。雖然面容識別技術需要無差別地分析在相關已攝錄影像中出現的所有人的面容特徵,但僅僅會就符合配對要求的情況做出提示,對不符合配對要求的個人之面容特徵等資料會即時刪除或在完成工作後刪除。而對上述已攝錄影像的使用,仍必須嚴格按照第2/2012 號法律第三章規範等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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