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過往追討印花稅曾敗訴

三常會冀清晰定義「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
20/0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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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冀清晰定義「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
三常會冀清晰定義「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

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認為大型綜合體等內部商舖使用權讓與,等同不動產租賃,應徵收印花稅。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20)日與政府代表討論修改印花稅規章法案。法案修改後新增「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印花稅。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認為大型綜合體等內部商舖使用權讓與,等同不動產租賃,應徵收印花稅。但政府過去在追討相關印花稅時曾敗訴,因終審法院認為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的合同不能被定性為不動產租賃合同。委員認為有必要以法律定義訂出標準。

黃顯輝指,委員憂慮相關利害關係人或不使用「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以及終院判例內採用的「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等合同名詞,以避開相關字眼訂定合同。委員認為若無法律定義訂出合同標準,將較難操作。黃顯輝表示,政府將進一步研究及優化有關條文。

另外,法案第七十條第三款訂定稽查人員有權進入任何商業場所等進行相關印花稅稽查工作,第四款條文指稽查人員可要求有關人士提交相關印花稅的文件或文書。委員關注法案對於上述兩項違反的罰則不同,前者屬違令罪,後者則僅屬行政違法。政府解釋,因過去往往有很多不合作情況,特別是拍賣會,不讓財政局稽查人員進場稽查,故需有不同制度。(編輯:梁佩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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