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停市民糾紛竟收受利益

終院維持治安警員撤職處分
12/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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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維持治安警員撤職處分

一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2016年在調停兩名市民紛爭時,藉故收取了一萬港元的籌碼並用於賭博,被保安司司長批示撤職處分。該警員其後向中級法院上訴被駁回,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11)日發新聞稿指出,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了撤職處分。

事發於2016年8月1日,一名女性市民因向一名男性市民追討款項而引致爭吵,一名治安警察局警員介入調停。該警員藉以和平解決該兩名市民的紛爭為由,接受了債權人一萬港元的籌碼,其後於賭台上全額輸掉。警員並沒有在工作報告中提及過介入上述事件,只是在翌日有人向另一名警員作出舉報時,才作出供認。2017年3月15日,保安司司長作出批示,決定對該警員科處撤職處分。警員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質疑的處罰決定,警員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聲稱其接受籌碼的行為是在巡邏期間,而不是在執行職務範圍外作出的,故不應適用《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238條第1款及第2款n項的規定。對此,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事實上無論該等行為是在執行職務時還是在執行職務以外作出都是一樣的,「即使在執行職務範圍外」這表述的意思是不要求在執行職務時作出該行為,故上訴人亦無道理。

至於上訴人提出的本案涉案金額不高,且其行為對當事人的財產損失亦不大,以及其過往行為良好,因而不應被科處撤職處分的上訴理據,終院指出,在本案中重點並不是上訴人接受的籌碼價值,也不是對第三人造成的財產損失,而是上訴人身為有義務解決衝突的警員所作出的收受他人利益的不法事實的嚴重性。而《通則》第238條第1款所指的「職務關係不能維持」屬於不確定的概念,必須承認行政當局對於這些判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並選擇作出撤職或強迫退休的紀律處分,只是不能對服務未滿15年的軍事化人員科處強迫退休處分。

故此,有關紀律處分,其適用、酌科及具體處分的選擇均由行政當局自由裁量,只有在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導致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才會受司法審查。而本案並非這情況,因此,並無違反適度及適當原則。綜合上述理由,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了撤職處分。

一名治安警察局警員調停市民糾紛時收受利益,被科處撤職處分後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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