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察費設量化標準

三常會倡按公司規模訂收費
03/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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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倡按公司規模訂收費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2)日基本完成審議有關規範保險業務的《修改6月30日第27/97/M號法令》,政府代表在吸納委員意見後會再修訂文本內容。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基本認同政府今次修改法令的內容,包括在保存文件期限的規定;在保險人影響公眾對保險市場的情況下,政府可採取干預措施;以及將過去定性為輕微違反行為的業務運作作為,改為行政違法行為等。

其中在政府採取干預措施方面,本來法令規定政府在發出行政命令廢止保險人經營業務許可後,保險人要在五個工作日內就該廢止提出陳述。黃顯輝引述委員認為有關時限不足夠讓保險人行使答辯權,建議應改為至少十個工作日。

黃顯輝又提到,就保險公司每年需向政府繳交的監察費用方面,政府建議劃一收費,但委員建議政府應制定量化標準,特別針對不同規模的保險公司要有不同的量化標準,政府接受委員意見會進行修改。

而當新法令生效後,政府代表向委員會表示,法令已充分諮詢業界意見,並制定合適的過渡期限,讓業界做準備。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左)及秘書崔世平(右)會後會見傳媒。(吳泳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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