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局前處長涉濫權偽造文件

上訴不果 中院維持撤職處分
12/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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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果 中院維持撤職處分

法務局一名前任財政暨財產處處長,涉嫌利用職務之便,隱瞞其管理的其中一車位已空置事實,讓其家人使用,更偽造特准泊車證,觸犯「濫用職權」和「公務員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被法庭判處徒刑及被行政法務司司長撤職,其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維持撤職處分。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11)日發表的判詞稱,上訴人1999年至2014年擔任法務局財政暨財產處處長職務,該處負責管理法務局的不動產,包括在公共行政大樓及其他地方租用的泊車位共約100個,管理泊車位工作由處長監督。2010年,社會重返廳交還華仁中心停車場六號車位,但上訴人沒書面通知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僅由社會重返廳司機通知財政暨財產處並將停車場遙控器交還上訴人,而上訴人沒有向上級報告,並讓其家人使用,更偽造特准泊車證。

2013年廉政公署接到投訴展開調查,隨後將卷宗送交檢察院提起控訴,初級法院判處上訴人合共一年六個月徒刑,緩期兩年執行。基於此,行政法務司司長作出批示,指其對法務局形象產生負面影響,導致市民對公務人員履行職務的誠信產生質疑,對澳門特區政府整體形象產生重大影響,故決定對其科處撤職處分。其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聲稱被上訴的決定存在事實及法律前題的錯誤、違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1款的規定及違反適度原則。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後指出,休職或強迫退休處分及撤職處分適用於經考慮所有值得考慮的情節後得出職務關係無法維持之結論的嚴重違紀行為,基於上訴人所犯事實的嚴重性,合議庭認為撤職處分對於恢復被上訴人的行為所損害的部門聲譽是必要的,並不違反適度原則,因此,應維持處罰決定。

中院維持政府對法務局一名前處長的撤職處分,認為處分對恢復法務局聲譽是必要的。(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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