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公共資本企業資料指引 增加財政透明度

賀一誠:行政長官應作第一監管人
23/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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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一誠:行政長官應作第一監管人

行政長官賀一誠上任即簽署批示成立「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資料圖片)

行政長官賀一誠昨(22)日就公共資本企業對外公布資料發出指引,規範公共資本企業須公布的資料,以增加公共資本企業營運資料及財務狀況的透明度。指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法人直接或間接累計持有超過50%財務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目前特區政府持有超過50%財務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共14間,財務出資少於50%的公共資本企業則有八間。《澳門特區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並由今(23)日起生效。

行政長官賀一誠在《公共資本企業對外公佈資料指引》(下稱《指引》)批示中指出,《指引》旨在規範公共資本企業須公布的資料,且適用於澳門特區或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直接或間接累計持有超過50%財務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不論其為母公司或子公司亦然,可參照《指引》規定公布資料。

公共資本企業應透過澳門特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設立及管理的公共網頁平台,根據相關規定公布資料,包括企業的商業名稱、所營事業、法人住所、聯絡方式及章程;股東名單、其財務出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需公布每一年度財務報表

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或獨任監事的資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機關據位人姓名、職稱以及任期;2019年及隨後每一營業年度的財務報表、年度營運報告及倘有的核數師或監事會或獨任監事的意見書。

董事會或其他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可能對企業經營產生顯著影響的事件資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作出的重大投資或資產處置行為、發生的重大虧損、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涉及企業的重大訴訟,以及企業解散的決定;需作出保證或其他擔保資料。

《指引》生效後展開的採購項目,如其取得財貨及勞務金額超過澳門元450萬元,又或工程項目金額超過澳門元1,500萬元,公布採購項目內容摘要、倘有的開啟報價結果及判給結果。

但法律禁止公布、涉及商業機密及簽訂保密協議等可以不作公布。公共資本企業應以監督辦指定方式在指定期間內,向監督辦提交資料。

成立監督辦研究公共企業運作

特區政府現時持有公共資本企業,負責經營不同項目,多年以來社會一直有意見,批評公共資本企業運作及財務資料透明度不足,欠缺有效監督機制。賀一誠甫上任即指出,他擔任立法會主席時,在公共資本投資方面已存在很多公共資本公司,包括以正式公司、子公司等不同形式存在,同時存在於本地及内地,立法會對此都希望加強監管。他稱,包括社會保障基金和退休基金在内的五個基金,一年支出差不多逾100億澳門元,至於其他17個基金亦超過70億元,還沒算上公共資本投入的公司,這是一個很龐大的政府資源投放,因此一定要做好監管,作爲行政長官應是第一監管人。

此外,賀一誠上任即簽署批示成立「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分析研究公共資本企業及自治基金的運作及管理模式,協助政府制定有助於公共資本企業及自治基金,確保有效運作及完善管理的政策與法規,並委任前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出任監督辦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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