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今續議《消保法》

商品有瑕疵一年內可求償
30/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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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今日繼續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消委會主席黃翰寧等政府代表列席。(林嘉欣攝)

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稱,未來法案出台前會通過普法工作,讓經營者和消費者清晰自身權利和義務,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林嘉欣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30)日繼續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消委會主席黃翰寧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會議主要討論法案中關於特別合同的分節部分,釐清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權利和義務情況。

法案建議如消費品與合同規定不相符或出現瑕疵時,在經營者交付消費品日的一年內,消費者可在發現問題後30日內要求經營者維修、更換、減價或解除合同,消費者毋需承擔費用;如未能在30日內進行告知,則上述權利將可能失效。此外,如消費者在訂立合同前已清楚知道消費品已存在不相符或瑕疵則除外。

法案中亦有保障經營者的權利。何潤生指出,如經營者通過多方面反證,如屬易腐壞的消費品或根據所顯現的不相符的特性,該不相符不可能於交付之時已存在,又或經營者證明不相符是在消費品交付後方出現,則毋須承擔賠償責任。他舉例說明,如鮮活食品,消費者購買後沒有按時放入雪櫃,引致產生腐爛情況,便與經營者無關。有關推定和舉證將來也會制訂清晰的條文。

何潤生又引述政府代表稱,未來法案出台前會通過普法工作,讓經營者和消費者清晰自身權利和義務,以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編輯:林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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