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辦講解會

社屋家團總收入超上限須30天內作通知
30/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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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屋家團總收入超上限須30天內作通知

房屋局舉辦三場社屋承租人須知講解會,向現有租戶介紹新《社會房屋法律制度》之承租人義務、合同續期及變更等。

首場社屋承租人須知講解會已於6月27日在房屋局石排灣辦事處舉行,約90名社屋承租人或家團成員出席。

會上,房屋局代表介紹將於今年8月20日生效的《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相關規定,如家團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行政長官批示所訂上限,應在30天內告知房屋局;在合同期內,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上限,如不超出上限一倍,須支付雙倍租金;如超出上限一倍,房屋局可與承租人訂立不可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承租人須支付三倍租金。

有與會者關注其他人士逗留許可,如家團成員因年老、年幼或患有長期性疾病,而家團中沒有其他成員可予以照顧。房屋局回應時表示,房屋局可應承租人申請,許可家團成員直系血親或配偶臨時逗留。

第二場講解會將於7月5日(星期日)下午3時在房屋局離島辦事處(氹仔湛江街66-68號湖畔大廈1樓D)舉行;第三場講解會將於7月17日(星期五)晚上8時在房屋局辦事處(澳門鴨涌河南街青洲坊大廈地下K)舉行,租戶可致電2859 4875報名或於房屋局微信帳號登記。(編輯:賴蘇武)

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上限,如不超出上限一倍,須支付雙倍租金;如超出上限一倍,房屋局可與承租人訂立不可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承租人須支付三倍租金。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上限,如不超出上限一倍,須支付雙倍租金;如超出上限一倍,房屋局可與承租人訂立不可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承租人須支付三倍租金。

房屋局表示,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上限,如不超出上限一倍,須支付雙倍租金;如超出上限一倍,承租人須支付三倍租金。(房屋局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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