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推銷美容服務違反個資法

業務推廣公司被罰款108萬元
16/07/2020
12301
收藏
分享
業務推廣公司被罰款108萬元
業務推廣公司被罰款108萬元

澳門財富中心已不見凱淳一人有限公司名牌。(張庚睿攝)

遭罰款的凱淳一人有限公司登記地址位於澳門財富中心五樓。(資料圖片)

經營「網絡、電話、路演業務推廣」的凱淳一人有限公司,在推銷活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包括缺乏正當性條件的情況下開展電話推銷、沒有確保資料當事人的資訊權和反對權,被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科處罰款合共108萬澳門元,執行「臨時或確定性禁止處理、封存、刪除、全部或部分銷毀資料」之附加處罰,並對該公司提出公開譴責。

個資辦昨(15)日在《特區公報》刊登公告,公開譴責凱淳一人有限公司,並稱由於尚有其他同類案件正在調查階段,故暫不宜公布詳情,個資辦稍後將適時公布有關個案摘要,讓市民了解更多情況。個資辦又稱,依法開展調查及處罰程序有賴投訴人之積極配合,在此感謝過去曾親身到個資辦作出投訴並提供調查所需資料的市民。未來,個資辦會繼續堅持不懈地打擊擾民式的推銷行為。

股東註卌地址在香港

根據個資辦刊登的公告,凱淳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所營事業為「網絡、電話、路演業務推廣」,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為鄭X婷,股東是凱淳有限公司,住所位於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610號荷李活商業中心。

投訴至少26項

公開譴責所涉及之行政違法行為及處罰包括:在缺乏正當性條件情況下開展涉及美容之電話推銷活動,相關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涉及此項違反共有十個卷宗,已被科處罰款合計60萬澳門元;

在開展上述電話推銷活動時,沒有確保資料當事人的資訊權,相關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涉及此項違反共有九個卷宗,已被科處罰款合計27萬澳門元;

被令銷毀相關資料

在開展上述電話推銷活動時,沒有確保資料當事人的反對權,相關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涉及此項違反共有七個卷宗,已被科處罰款合計21萬澳門元;

因上述行為,在十個卷宗中也一併被科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三條(一)項所規定的「臨時或確定性禁止處理、封存、刪除、全部或部分銷毀資料」之附加處罰。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