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訂定電子身份識別工具準則
17/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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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電子身份識別工具準則

為配合將於今年9月27日生效的《電子政務》法律,行政會昨(16)日公布已完成討論《電子政務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進一步規範公共部門的文件、電子證明、數碼證照、數碼化接待流程及電子通知等方面的服務電子化。另外,《細則》將與第2/2020號《電子政務》法律同日生效。

《細則》明確規定行政公職局負責協調、規劃、發展和推行各公共部門間的電子政務活動並發出有關的指引,法規內容主要包括確立電子身份識別工具的準則、電子證明的發出及提供、數碼化接待程序,以及電子通知服務等方面。

具體核實使用者身份程序

首先是按照國際技術規則,《細則》就公共部門使用電子身份識別工具的保障級別訂定準則,並在電子證明代替紙本證明方面,就電子證明的發出及提供作出規範,主要是:申請電子證明的地點、申請人的正當性、申請人的身份識別、有效期以及續期申請等。

此外,在統一電子平台的框架內,《細則》具體落實核實使用者身份的程序。同時亦規定了各公共部門執行落實以電子方式進行數碼化接待組成卷宗的項目和數碼證照的申請和使用等。該行政法規特別強調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並對加入和使用電子通知服務作出了規定,規範其程序及相關條件。

《電子政務》法律及《電子政務施行細則》於本年9月27日同時生效。(行政會提供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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