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品中標人必須繳交印花稅

政府冀主辦方與取得人承擔連帶責任
10/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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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冀主辦方與取得人承擔連帶責任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9〉日繼續細則性討論《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法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法案新文本新增三項條文,負責審議法案的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解釋,有關規範是防止有人規避應繳納的印花稅。黃顯輝表示,政府就法案提交較全面的工作文本,文本中優化競賣中數條條文,拍賣物件的中標人,包括建議不論被拍賣品是否已移交予中標人、中標人是否承認有關拍賣活動,抑或相關拍賣活動產生效力與否等,中標人都必須依法繳交,以確保政府收取應得的印花稅,同時建議主辦拍賣的私人實體與取得人須承擔連帶責任。

網上拍賣監管難

另有委員關注現時有不少拍賣活動於網上進行,政府如何監管以及依法收取相關印花稅,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出,主辦方需先向市政署申請有關行政准照,再由財政局了解活動時間及地點等,而政府對現行的拍賣活動有既定稽查和監管,但如果拍賣網站的伺服器並非在本澳登記,則較難監管。

基於便民的措施,法案亦建議未來財政局工作人員接受專門的培訓,按照《公證法》規定,為有關的租賃合同簽名進行公證上的認定簽名,俗稱「認筆跡」,即是日後市民無需前往政府或私人的公證署辦理認定筆跡的手續,政府期望在統一地點處理認定筆跡,以及繳納印花稅等工作,節省市民時間。委員會認同有關便民措施。

黃顯輝又稱,因法案涉及較多技術條文,相信今個會期內未能完成細則討論,日後委員會會與政府繼續優化法案文本,有信心於下個會期內可提交至立法會大會。

負責審議法案的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左)及秘書崔世平(右)會後引述政府解釋,有關規範是防止有人規避應繳納的印花稅。 (鍾佩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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