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內部保安綱要法修案

黃司:拒入境屬警務部門自由裁量範圍
16/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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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蘇嘉豪認為修法應一併檢討整部法律。(古金元攝)

保安司長長黃少澤指,是次修法對《內部保安綱要法》的立法政策無構成重大變更。(古金元攝)

《修改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保安司長長黃少澤作引介時表示,《內部保安綱要法》是需要透過合理調整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特別是明確界定哪些公共機構是「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以及更新不合時宜的名稱及提述,使法律能夠與《民防法律制度》的組織性規定互相對應。因此,政府期望透過該法案,相應調整澳門內部保安體系的組織及運作規定,確保法律對包括民防在內的本澳內部保安工作的指導性作用。

會議上,議員蘇嘉豪指出,過去警方多次使用該法案,禁止非本澳居民入境澳門,問及政府代表有關情況,同時認為修法應一併檢討整部法律。保安司長長黃少澤回應時指,是次修法對《內部保安綱要法》的立法政策無構成重大變更,亦無變更或削弱內部保安綱要法既定功能,以及對權利自由的保障,因此認為不需要對整體法律進行修改。至於拒絕入境制度,黃少澤稱,「該制度全世界都有。」尤其歐盟、葡國等均十分清晰,基本上與本澳模式相若。

另談及警察預防措施,黃少澤稱,內部保安綱要法中規定許多項目,禁止入境不歡迎人士、對安全有威脅人士等只是警務部門其中一項預防措施,而根據澳門法律制度,屬於警務部門自由裁量決定範圍,表示已相當清晰,同時他們亦可透過行政上訴、司法訴訟獲得應有權利。至於具體理由,黃少澤回應稱:「全世界都一樣,你有冇見過邊個國家有講具體理由。」 (編輯:鍾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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