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議防火安全法

代通知人拒收通知會被罰款
03/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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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人拒收通知會被罰款
代通知人拒收通知會被罰款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3)日下午繼續細則性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李燊攝)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表示,新文本清晰界定在非緊急或緊急通知情況下,代通知人及被通知人的法律義務和罰則,若非緊急通知,代通知人若拒絕接收通知屬行政違法,將科處澳門元300至1,500元罰款。

陳澤武介紹,法案原先建議,在緊急通知時,代通知人若拒絕接收通知並不負責任;代通知人接收通知後若不執行義務則需負擔刑事責任。委員會認為條文存在邏輯問題,「如果拒絕接收反而沒有責任,即叫人以後有信唔好收。」,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將條文修改為,緊急通知時,被通知人或代通知人拒收通知信,將構成違令罪;若屬非緊急通知,拒收通知信可構成行政違法需罰款,將科處澳門元300至1,500元罰款。

法案又建議,若管理員(看更)通過消防局的特別培訓課程也可兼任樓宇安全負責人,但有委員指出,安全負責人違反義務違將科澳門元2,000至20,000元罰款,認為罰款對管理員較重,擔憂沒有人願意擔任樓宇安全負責人,政府經過考慮,對條文作出修改,樓宇安全負責人若違反義務的罰款下調至澳門元500至2,000元。法案又建議,相關罰則有連帶責任,若安全負責人沒有繳交罰款也會牽連業主會及僱主。

另外,法案建議附加處罰方面,除了罰款外,可一併終止合資格企業的註冊,相關處罰最長為期兩年,自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計。 (編輯 : 李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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