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家暴妻子被改判普通傷害

檢察院上訴得直 丈夫仍毋須入獄
31/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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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上訴得直 丈夫仍毋須入獄
檢察院上訴得直 丈夫仍毋須入獄

一名男子疑因有外遇虐妻12年,被控「家庭暴力」罪,然而,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庭審後將原控訴的「家庭暴力」罪改判為「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及「恐嚇」罪,兩罪競合,合共判處十個月徒刑之單一刑罰,暫緩兩年執行。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獲判勝訴,加重刑罰,但「家暴」男子仍毋須入獄。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30)日通告案情,被告與妻於1998年結婚,育有一名女兒及一名兒子。自2004年起因有外遇而對妻態度轉差,自此開始經常因感情及家庭財政問題與妻衝突。2004年至2016年期間兩次對妻實施身上襲擊及兩次對其作出恐嚇行為及說話,經常以粗言穢語辱罵及對其有拉扯推撞等不斷的襲擊,此外,對妻外出工作及日常生活等大小事情作出干擾及控制。妻子被鑑定到在壓力適應上有情緒反應,且因受丈夫傷害而多次向社會工作局求助,甚至入住庇護中心。

改判原因:未足以認定是虐待行為

丈夫被控以直接正犯及行為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家庭暴力」罪,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庭審後改判為「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及「恐嚇」罪,兩罪競合共判處十個月徒刑,暫緩兩年執行。改判原因在於未能足以認定被告向被害人作出虐待行為,被告向被害人施以身體上的襲擊行為屬經常、多次及重複;被告對被害人作出恐嚇行為及說話及以粗言穢語侮辱行為屬經常、多次及重複;被告使被害人感到精神虐待,且被告在未滿14歲未成年兒女面前向被害人施以身體上的襲擊及虐待行為,故此,不認為該等事實足以構成虐待行為。

中院指原判決法律適用錯誤

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審理後指出,不論是存在行為的重複性還是單一行為的嚴重程度,構成虐待要看是否在家庭關係中對配偶或家庭成員構成強制壓制和控制,換言之,施虐者透過其侵犯行為得以控制受害人的生活和環境。而立法者想處罰的就是這種損害人身完整性和尊嚴的暴力。

從被告及被害人雙方上述的相處狀況中可以看到,被告對被害人身體上及精神上的傷害行為已構成了壓制和控制,使得被害人對被告已產生恐懼,可以概括被告的侵害行為已構成了家庭暴力,因此,原審判決的確沾有法律適用方面的錯誤,因所有屬於第2/2016號法律第18條第1款的犯罪構成要件均已成立,必須適用該條文作為歸罪條文。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檢察院上訴理由成立,改判丈夫「家庭暴力」罪,判處兩年徒刑,緩刑三年執行,期間須遵守附隨考驗制度。

雖然檢察院上訴得直,但該名涉嫌長期家暴的男子仍毋須入獄。(《力報》攝影組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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