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缺勤撤職欲轉強迫退休

終院駁回:避免「令違紀者受益」
25/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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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駁回:避免「令違紀者受益」

財政局前工作人員,因於2009年有過整日缺勤以及連續缺勤108日,但未能說明理由而被指違反勤謹義務和服從義務,經提起紀律程序後被科處撤職處分。2019年,其向行政長官申請恢復權利,經濟財政司司長批准其申請;隨後,其又申請將撤職處分轉為強迫退休,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20年3月19日作出駁回其申請之批示。該公務員針對該駁回批示向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但被裁定敗訴。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應將恢復權利和它的所有效果(例如「轉換處分」)予以區分,因為狹義上的恢復權利是一回事,只要滿足了關於「時間」和公務員或服務人員「行為良好」這兩項要件,便能使無能力之狀況及尚存之其他判罪效力終止。然而,受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之人,不因恢復權利之事實而再獲擔任行政當局職位或職務之權利,從根本上講,隨著權利的恢復, 「撤職處分轉換為退休」只不過是一種可能性,或者工作人員的一種或有「期待」,與之相對應的是行政當局的一項「自由裁量權」。除了聲請人的利益之外,尤為突出的顯然是公共和集體的利益和一項相應的決定。

合議庭指,本案中,考慮到科處撤職處分所依據的事實,尤其是科處該處分的原因,即上訴人故意曠工,以便藉此達到或者誘發使其「強迫退休」的目的,從而獲取該制度帶給其的益處,如果按照上訴人的請求對其處分予以轉換,那麼從根本上講會讓人以為是在「令違紀者受益」,而這會對公共行政當局的尊嚴和士氣造成嚴重損害。因此,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上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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