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維修樓宇

還需政府協助
04/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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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樓齡超過30年、樓高七層以下舊樓有近幢,石屎剝落、窗戶飛墮事件時有發生,社會一直呼籲政府推行強制驗樓,《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上周四在立法會全體大會上通過,法案並未實施強制驗樓,只規定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保養維修,但不屬強制,只是在工務局發現樓宇缺乏維修保養,通知業權人跟進並進行驗樓,業權人未有執行才會受行政處罰,措施能否加強業權人維修保養樓宇?但現時本澳舊樓中,大部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要推動小業主維修保養樓宇相當困難,還需當局推出援助措施。

維修樓宇是小業主的責任,法案希望加強業權人承擔樓宇保養維修義務。高齡舊樓失修,主要因舊樓居民、特別是業權人,對樓宇維修保養意識薄弱,加上舊樓飽受風雨沖刷,出現不同程度殘破情況。《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雖未引入強制驗樓措施,但法案第15條規定業權人對樓宇有保養及維修義務,「要求業主承擔保養及維持樓宇良好狀況的責任」,規定建築物業權人應自入伙後滿十年進行保養及維修工程,之後每五年要為樓宇進行保養及維修。法案沒有直接規定不在上述期間內進行保養及維修樓宇的法律後果,但若業主嚴重違反保養及維修義務,引致出現嚴重危害、公共衛生或人身安全情況,工務局可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根據報告進行維修保養,若業主違反規定,工務局可按法案第42條予以處罰,自然人科處2,500 元至50,000 元罰款,法人則科處5,000 元至十萬元罰款。

現行《都市建築總章程》已沿用近30年,隨著本澳不少舊樓日趨老化,法例已難追上現時社會發展需要,當局經過十多年檢討及修訂,修訂了《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的《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上周在立法會通過,將於公布一年後實施。雖然法例沒有強制業權人驗樓,但樓宇保養維修是業權人責任,新法案引入罰則是期望法例具有法律效力,令業權人能自覺履行保養維修樓宇義務,但在現時本澳近5,000 幢30年或以上舊樓中,大部分仍未成立業主委員會,要推動小業主維修保養樓宇,還需當局推出援助措施,包括協助居民組織業主委員會,共同維修保養樓宇,保障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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