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今(5)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獲細則性通過。其中,法案確立了安全崗的重要性,明晰了同一用途、同一實體管理的非MA級特高樓宇,一個安全崗最多服務三幢樓宇。列席的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現行法律已有規定樓宇要有安全崗;而《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將於公布後滿一年起生效,意即現時還有兩年時間為法律生效作準備。
法案最終文本包括進一步清晰了工務局和消防局在處理消防通道上障礙物時的責任,在處理疏散通道上發現可妨礙火警時人員疏散至地面,如剩餘物或污穢物、零散物、固定在建築上的材料,如屬固定物由工務局處理,例如是「天台屋」、在消防通道內違法加建的木門、鐵閘等則屬於固定物;其餘可以移動的障礙物,例如是擺放在消防通道的雜物,則由消防局處理。
法案又下調了防火安全負責人違反義務的罰款,範圍由2,000元至2萬元,大幅下調為300至1,500元。法案亦明確了防火安全負責人的義務和執行範圍,包括僅可負責一幢樓宇或一個場地的防火安全職務,並應完成經消防局認證的防火安全培訓。
過去,《防火安全規章》已沿用25年,法律早已跟不上城市發展;工務局和消防局在維護樓宇防火安全方面亦出現權責不清的情況。《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則訂定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和制定處罰制度。(編輯:吳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