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律師指性騷擾定義單一
06/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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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律師指性騷擾定義單一

政府建議修訂《刑法典》,新增「性騷擾罪」,但未包括言語和圖像性騷擾。立法議員、婦女聯合總會副理事長黃潔貞在電台時事節目表示,有關諮詢文本對性騷擾行為定義過於單一,認為立法時應更廣泛地考慮。

律師何金明亦認同文本對性騷擾定義單一,他指,言語上性騷擾行為的確存在取證困難的問題,但不代表沒有操作性或現實性的需求,亦不排除將來科技或其他方面可作出證明力,他個人認為,針對言語上的性騷擾,受害人可透過私罪維護自我權益。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表示,性言語或色情動作等,受害人可透過《刑法典》的侮辱罪作出處理,亦可提出民事訴訟。以行政規管或指引,處理職場或學校上非接觸式性騷擾,即由機構或勞動部門以行政方式,在內部作出處罰及監察,是選項之一,這種方法在其他地區行之有效,當局持開放態度聽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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