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2021年10月6日零時起,持有由衛生當局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24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人士,方可進入出入境事務站的離境區域。
第14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2021年10月6日零時起,持有由衛生當局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24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人士,方可進入出入境事務站的離境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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