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改非法旅館定義

住宅單位業主向旅客出租即屬違法
18/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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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單位業主向旅客出租即屬違法
住宅單位業主向旅客出租即屬違法

行政會完成討論《核准〈稅務法典〉》法律草案,引進多項稅務概念。 (梁佩茵攝)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法案內容主要包括修改非法旅館的定義。規定入境本澳時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90日的旅客,僅可入住獲政府發牌的酒店業場所。如住宅單位的業主將有關單位出租予上述人士或以其他方式供其入住,則會定性為非法提供住宿,但屬高等院校,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基於學術, 宗教,慈善,體育或文化活動而提供住宿的情況除外。 【 本報記者梁佩茵報道 】

法案還包括加強對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以及網上預訂酒店或旅館平台的監管,並就有關違法行為訂定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鼓勵業主主動監察及舉報。如業主向當局舉報個案,且該業主沒有參與經營非法旅館,當局可豁免「封屋」及斷水斷電的措施,或者縮短實施這些措施的期間。

張永春:打擊非法旅館亂象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上周五(15日)在記者會上指出,為打擊和遏止在大廈住宅單位向公眾提供非法住宿的亂象, 2010年制定及實施了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隨著社會環境變化,非法旅館轉以更隱蔽的方式經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為完善有關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在綜合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

核准《〈稅務法典〉》引入多項稅務概念另外,行政會亦完成討論《核准〈稅務法典〉》法律草案。張永春表示,澳門現行稅務制度主要自上世紀70年代逐步建立,多屬於為開徵稅項需要而制定的單行稅務 法律,但各單行稅務法律之間並沒有統一及整體適用的稅收概念及稅收原則。為此,有需要使其系統化,並制訂更 清晰的規範。《稅務法典》引入了「稅務居民」、「稅務住所」等相關概念,以便澳門特區今後能更好地履行其國際稅收義務,吸引外資來澳投資。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法典》旨在統合現行單行稅務法律的規定,清晰界定 稅務法律關係上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制定在稅務程序、稅務 訴訟程序及稅務執行程序中應遵守的原則和步驟,在確保澳門特區稅收的同時,充分保障納稅人和其他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中)介紹《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梁佩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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