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建議四類公共行業作適當規範

合法工會可就勞動權益進行集體協商
30/10/2021
28169
收藏
分享
合法工會可就勞動權益進行集體協商
合法工會可就勞動權益進行集體協商
合法工會可就勞動權益進行集體協商
合法工會可就勞動權益進行集體協商

勞工局副局長陳俊宇表示,文本中建議針對涉及民生基本需求的職業僱員作出規範,主要是期望維持公共及民生服務等作為重要考慮。(鍾佩欣攝)

研究及資訊廳長陳穎芝表示,供水等四類人士行駛工會權利應有別於一般僱員。(鍾佩欣攝)

文本中建議提出「集體協商制度」,工會代表僱員與僱主或僱主團體就勞動權益等事宜可進行交涉及溝通。(鍾佩欣攝)

「工會法」明(31)日起展開為期45日的公開諮詢。「工會法」的適用範圍中有作出規範,建議文本指出,原則上所有僱員可自由組織及參加工會。但基於《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明確規定保安部隊及保安人員不應參加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由該等團體展開的任何活動,因此從本澳公共利益,尤其是安全保障的角度考慮,在規範「工會法」的適用範圍時,認為有必要依循《通則》規定。

對於所提供服務涉及民生基本需求的職業或行業,例如供水、供電、集體運輸和通訊基礎設施等公共利益事業,認為有必要持續有效運作,因此亦適宜對某些職業的僱員行使工會權利,而作出適當的規範。

記者會上有傳媒問及上述四類行業的具體規範。勞工局副局長陳俊宇回應時表示,文本中建議針對涉及民生基本需求的職業僱員作出規範,主要是期望維持公共及民生服務等作為重要考慮。研究及資訊廳長陳穎芝則表示,供水等四類人士行駛工會權利應有別於一般僱員,但實際上應如何限制等方面,局方期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文本中建議提出「集體協商制度」,工會代表僱員與僱主或僱主團體就勞動權益等事宜可進行交涉及溝通,而工會之間自行協定或推選協商代表,若無法按上述方式產生,則依工會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代表。商議內容包括報酬、工作時間、休假等勞動條件。完成協商後,就達成共識的事項簽署書面協議。(編輯:鍾佩欣)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