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一般性通過 七種實體可為信託人

李司:遺囑信託不損害民法典特留份制度
25/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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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遺囑信託不損害民法典特留份制度
李司:遺囑信託不損害民法典特留份制度

《信託法》法案今(25)日在立法會進行一般性討論並表決通過。(陳宇東攝)

立法會今(25)日舉行全體會議,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列度會議,就《信託法》法案進行一般性討論並表決通過。

李偉農在引介中表示, 法案的起草廣泛諮詢了銀行公會、保險公會、律師公會、相關政府部門以及本地和內地專家學者的意見,借鑒了中國內地、台灣地區、香港特區、日本和法國信託法的經驗,並充分考慮了澳門發展信託業的實際需求。法案對受託人的資格要件作出明確規定,建議僅七種實體可成為受託人,分別為信用機構、金融公司、財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及按特別法獲許可從事信託業務的實體。

李偉農又解釋,今屆政府著力發展現代金融,財富管理是其中一環;因此是次的立法工作希望能「分步走」 ,以合同和遺祝兩種信託方式;而在遺囑信託方面必須遵守民法典裡有關遺囑的規定,在信託法中有關遺囑信託的規定是不會損害澳門民法制度中的特留份制度,這是對家庭法制度的保障,亦是整個法律的根基;但其實這並不是本澳獨有,台灣地區和內地相關法律都有這方面的保障。

至於會否加上個人受託,李偉農指,有關法律會分為兩階段,在初創階段會先以機構為主,因機構始終在金管局的監管之下,相關制度是比較完備。而未來亦會逐步按階段擴展的公益信託,現時的法律上會保留這個活口,待日後再進行補充。他又指,因畢竟私人信託存在隱蔽性,不像金融機構般要領取相關准照,當有反洗黑錢、投資詐騙等情況出現時,可能在管理上便會較為被動,因此當局會以按部就班方式進行。他又補充,公益信託方面其實現時亦可透過金融機構進行信託,當局會根據執行和適用的過程而進行檢討。 (編輯:陳宇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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