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交通意外引爆網民熱議

行人路或馬路電動輪椅都唔行得?
25/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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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殘疾男子日前涉嫌乘坐電動輪椅在馬路上「逆駛」,在路口被一輛的士撞倒,事後的士司機被檢控不安全停車,電動輪椅男子亦被檢控沒有使用人行橫道。事件在網上引起熱議,網民幾乎「一面倒」批評電動輪椅在行車路上「逆駛」是嚴重危害行車安全,亦有駕駛者反映,經常遇到電動輪椅使用者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在車流中穿插或者高速逆向,險象環生。有學者及社服團體建議,當局應盡快制定清晰指引,完善電動輪椅管理,同時優化交通設施,關顧傷殘人士的出行安全。【實習記者胡可兒、見習記者鄧穎莊報道】

一名殘疾男子日前涉嫌乘坐電動輪椅在馬路上「逆駛」,在路口被一輛的士撞倒,事後兩人均被警方檢控。(視頻截圖)

對於網民提出電動輪椅應在行人道路上使用,並應遵守法律,不應逆駛及衝燈,應如同一般行人一樣守法使用行人設備,澳門大學副教授黃承發受訪稱,電動輪椅使用者的確在行人路上行駛會較為安全,因為電動輪椅不是汽車,冀政府可加多改善輪椅斜級設施供給輪椅人士使用。他又指,由事發影片可見電動輪椅當時沒有遵守交通路面狀況行駛,而的士在轉彎時速度亦較高,所以雙方都應負責任。

暫未制定法律規管

黃承發表示,在較早前修訂《道路交通法》中已作出過相關討論,包括電動輪椅應否被視為「車」,又可否在行車道上行駛等。他又指,曾有輪椅協會反映過一些駕駛電動輪椅人士,他們將電動輪椅行駛在行人路時會被交通警員要求回到行車道上,但當電動輪椅行駛在行車道時,又會被交通警員要求返回行人路上。而本澳現時仍有很多行人路沒有適當的道路供輪椅人士使用,所以導致輪椅人士會選擇到車路上行駛。

黃承發指出,澳門現時很多「路口」都存在路面不足問題,尤其經常在斑馬線前方就是一個「出車路口」,因此導致很多類似的交通意外發生;雖然現時交通事務局已將類似的路段「路口」作出改善,但本澳仍然有不少地方存在這個問題,所以政府應加多關注及全面檢討路面不足的情況。

不少網民反映經常見到有電動輪椅駛上行車道,在部分狹窄路段甚至會與汽車爭道。(互聯網圖片)

部分電動輪椅使用者沒有遵守交通規則,隨意穿插或逆向行駛,險象環生。(互聯網圖片)

有時被迫駛上行車道

澳門傷殘人士服務協會何國明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今次事件屬個別事件,兩人不遵守交通規則在先,使用電動輪椅者不論在行人路上或馬路都需要遵守規則。針對電動輪椅的行駛權,他指出,現時澳門對電動輪椅並未立法規管,亦沒有明文規定使用電動輪椅者只能在行人路或馬路上使用。有使用者曾反映在行人路上被警員警告,移動到馬路上又被交警勸告,左右不是、難以適從。

他稱,使用者多數會在行人路行駛,但澳門地方路窄,例如舊區的路比較窄和多障礙物,有需要時會在馬路邊行駛,但因為不是機動車輛所以不會在馬路中央行駛,而且澳門的路況比較複雜,電動輪椅比較大,需自覺性和遵守交通規則,建議當局在城市建設上需更完善,能夠關顧到使用電動輪椅的傷殘人士。

兩事主均未遵守交通規則

前(23)日中午約12時,警方接報馬場海邊馬路杏花新村對出發生交通意外,消防員及警員到場,發現一名約70歲老翁左膝受傷,其旁邊有一輛電動輪椅,前方則停有一輛的士。消防員將老翁送院治療,初步懷疑的士行駛至上址期間與電動輪椅發生碰撞,警方初步懷疑的士駛出路口時速度過快,而電動輪椅不應在馬路上行駛,因此,檢控的士司機不可安全停車,輪椅使用者沒有使用人行橫道。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三十條「一般原則」,駕駛員應根據道路的特徵及狀況、車輛的規格及狀況、運載的貨物、天氣情況、交通狀況及其他特殊情況而調節車速,使其車輛可在前方無阻且可見的空間內安全停車,以及避開在正常情況下可預見的任何障礙物。

黃承發認為,輪椅人士有時是由於行人路狀況不佳而被迫駛上行車道。(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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