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協地位弱化

李振宇冀《工會法》明確社協職能
25/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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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宇冀《工會法》明確社協職能

議員李振宇昨(24)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關注《工會法》議題,李振宇指出,《工會法》立法有兩個問題難以迴避。首先是勞動三權即自由結社權、集體談判權和罷工權的立法問題,政府究竟會採取怎樣的態度和方式推動,是「一步到位」,還是「分步落實」。其次是在勞動三權立法的具體法律條文中,應否納入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職能以及如何規範和發揮相關職能。

李振宇指出,社協成立於1987年,設立的目的是希望「有助於社會、勞工和諧關係的發展,以及本地區經濟增長的成果有公正及平衡的分配。這種分配有利於社會有意義的進步。」社協成立後,在處理勞資矛盾、協調勞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類似社協這樣一個社會對話三方機制,國際勞工組織(ILO)高度肯定,認為該機制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機制,是實現社會公平、經濟效率和民主參與的手段,對於保護勞動者權利、促進確定工資、改善勞動條件和促進可持續企業非常重要。

然而在本澳,社協的地位似乎有所弱化。當前社協不但缺乏「向前走」的謀劃機制,導致建設目標方向不甚明確,亦缺乏「回頭看」的檢討機制,設立近35年從未聽聞其總結「成敗得失」,又怎能做到創新工作制度和模式,彰顯效能呢?2015年、2016年和202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均提出要加強社協建設,但相關承諾是否已經兌現?哪些方面作出了改善?社會不得而知。

李振宇強調,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和有關文件及起草工作的說明」中明確指出,該組織(即社協)的具體職能由特區政府根據情況自行規定,而現行《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組織法》為回歸前所訂。李振宇建議政府結合勞動三權立法尤其是《工會法》立法,前瞻性思考如何充分發揮社協作用,在《工會法》具體法律條文中予以規定。

議員李振宇(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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