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總體規劃》訂定土地使用條件

按土地主要使用目的分類
16/02/2022
16351
收藏
分享
按土地主要使用目的分類
按土地主要使用目的分類
按土地主要使用目的分類
按土地主要使用目的分類
按土地主要使用目的分類

根特區政府根據《城市規劃法》和《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而編製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已於昨(15)日起生效。同時,第6/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分類及用途》亦於昨日生效,法規細分土地使用類別,訂定在城市規劃的編制、檢討和修改程序所須遵守的土地分類和用途的準則,為展開詳細規劃的工作創設條件。

(資料圖片)

在《土地分類及用途》中定明,於訂定土地使用類別及次類別的主要使用目的時,須遵守以下原則:兼容使用原則:確保將不兼容的用途分開,並促進可兼容及補充的用途共存,使各土地的使用具多功能性、一體化及靈活性,以達至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更多元化及可持續發展;分級原則:根據環境、經濟、社會、文化及景觀方面的準則,在匯聚不相互兼容的公共利益地區內,確保優先實現可令土地有最恰當用途的公共利益,但不影響優先實現與維護國家安全、內部保安、公共衛生、民防,以及預防和減低發生災害的風險及影響相關的利益;優先使用原則:基於使用的性質而不能選擇其他地點,應維護其必需使用的優先性;穩定原則:在城市規劃生效期間作為土地用途方面須遵守的穩定標準。

《總體規劃》訂定土地使用和利用條件規劃範圍內的土地分類,根據第12/2013號法律第29條劃分為都市性地區及不可都市化地區。土地用途的訂定是透過按土地的主要使用目的將有關土地納入不同類別為之,使用類別:居住區;商業區;工業區;旅遊娛樂區;公用設施區;生態保護區;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公共基礎設施區。

居住區提供生活所需配套

居住區為主要用作住宅用途的區域,該區旨在提供生活所需的配套及休憩設施,以及配合其他土地用途的布局,為居民原區就業創造條件,以達至宜居社區的願景。《總體規劃》旨在維持尤其位於北區-2、東區-1、中區-1、中區-2、中區-3及氹仔北區-2現時的住宅用途,並劃定居住區;於北區-1、東區-2、氹仔北區-1、氹仔中區-2、北安區及路環區增設居住區。居住區內不允許劃設工業用地。

商業區為經濟多元創造條件

商業區為主要用作商業及服務活動的區域,旨在為經濟適度多元創造條件,提供培育新興及高端產業的條件與環境,並配合居住區的設置,以優化居民原區就業的條件。《總體規劃》旨在維持尤其位於中區-2、中區-3及外港區-2現時的商業及服務活動用途,並劃定商業區;於北區-2、東區-1、東區-2、東區-3、中區-2、中區-3、外港區-2、氹仔北區-1、氹仔北區-2、北安區及路氹區增設商業區。商業區內不允許劃設工業用地。

工業區旨在鼓勵產業升級

工業區為主要用作工業活動及發展的區域,旨在鼓勵產業升級,以及推動新興及高端產業的發展。《總體規劃》旨在維持及強化尤其位於北區-1、北安區及路環區現時的工業用途,並整合或逐步遷移分散及土地使用效能低的工業活動至上項所指的工業區。工業區內不允許劃設居住用地。

旅遊娛樂區用置旅遊項目

旅遊娛樂區為主要用作設置旅遊項目及相關服務的區域,旨在配合其他土地用途的布局,協同發展,為旅客提供綜合式旅遊體驗,並優化旅遊娛樂設施的承載力。總體規劃》旨在維持尤其位於路氹區、外港區-1、外港區-2、氹仔中區-1及路環區現時的旅遊項目及相關服務用途。旅遊娛樂區內不允許劃設工業用地。生態保護區位於北區-1、東區-1、中區-1、中區-3、外港區-2、氹仔北區-2、氹仔中區-1、北安區、路氹區及路環區的山體、水體及濕地等自然資源。

都市更新推動舊區活化

在推動都市更新方面,推動舊區活化,同時加強慢行系統及公共交通系統發展,並結合防災、減災、救災的規劃元素,以促進城市多元、和諧及可持續發展;改善都市環境及居住質素,從而讓整個社會、環境和經濟受惠;考慮社區特色及土地現有用途,使都市更新項目與周邊環境相容;保護具歷史文化價值的景觀及街道風貌,致力保存傳統及具特色的城市肌理、街道風貌及原建築風格;優先對發展年期較長、建築物樓齡較高和生活環境較擁擠的地區開展都市更新。

《土地分類及用途》中明定土地用途規劃,圖中黃色區域為居住區。(土地工務運輸局圖片)

綠色部分為不可都市化區域。(土地工務運輸局圖片)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