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合區」管理體制重大變化

立法與管理位階不匹配
06/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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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與管理位階不匹配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團在提案中指出,《總體方案》提出「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深合區」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上升為廣東省管理,但行政區仍屬珠海市,珠海可直接行使對「深合區」的立法權和地域管轄權,立法層次和管理層次位階明顯不匹配。此外,「深合區」立法程序應由誰來啟動?管理機構在立法啟動機制中處於甚麼地位等問題尚未明確,在沒有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授權情況下,很難順利開展工作。

考慮內地與特區制度差異性

「深合區」建設已啟動,需要統籌兼顧,發揮多個立法參與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如何建立和實施粵澳兩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新體制?在民商事領域逐步構建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充分考慮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經濟特區立法和特區立法等交互作用的現實,充分考慮內地與特區不同制度的差異性和共通性,相應制定整體性的立法規劃和分階段立法目標,有序高效推進「深合區」制度規則體系建設。

論證需調整法律及行政法規

澳區人大代表團指出,在發展現代金融產業、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境外人才集聚、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場准入制度等方面如需加大賦權力度,「深合區」應當研究論證有哪些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調整,提出授權清單,按法定程序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相關議案或提請國務院授權或決定後實施。

「深合區」管理體制已發生重大變化,需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授權以便順利開展工作。(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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