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博彩法》訂定承批公司賭枱上限

賭枱毛收下限可按經濟狀況調整
17/0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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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枱毛收下限可按經濟狀況調整

新《博彩法》擬訂定每間承批公司的賭枱及博彩機的數量限額。(資料圖片)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說明會議重點。(郭善如攝)

第二常設委員會昨(16)日繼續分析及討論《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原本建議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賭枱總量上限,新文本就建議在相關批示中,同時訂定各承批公司獲批賭枱數量上限,並以本澳經濟狀況、承批公司的經營或發展策略等為考慮依據。至於每張賭枱博彩毛收入下限的規定,新文本建議可視澳門經濟狀況進行調整。【本報記者郭善如報道】

據博監局資料顯示,疫情前全澳的賭枱數量共6,739張,截至去(2021)年底,營運中的賭枱數量為6,198台,博彩機為11,758台。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原文本是建議由行政長官訂定全澳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數量須在一定限額內,政府代表擬將範圍修改至訂定每間承批公司的賭枱及博彩機的數量限額。

至於原文本建議批示將訂明每張賭枱每年毛收入下限,新文本就新增列明決策時須考慮的情況,包括本澳往年博彩毛收入和當前經濟狀況等,倘出現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的情況,可例外調整。

賭枱及博彩機的年收入未達下限時,承批公司需補足差額,連續兩年未達到當局訂定的毛收入下限,則會被認定沒有充分利用獲批的賭枱及博彩機、經濟財政司司長可減少獲批的賭枱或博彩機的數量。而新文本新增列明決策時須考慮實際經濟環境,包括本澳往年博彩毛收入和當前經濟狀況等,倘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政府可按實際情況作出調整。

「交叉持股」不得超過5%

另外,舊法案草案規範承批公司持5%以上股東不可交叉持股的條文,將修改為「可交叉持股」,但不得超過5%以上的股份。

原文本提及政府擬規範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股份之股東,不得擁有其他持牌公司的任何資本,陳澤武總結時稱,政府代表認為該條文在實際操作上有一定困難,有關部門難以去監管,故條文將改回舊制,即指持有一間承批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同時持有另一承批公司的股份,但不得超過5%。

而法案規定承批公司及其子公司上市流通股總數不能超過公司總股份30%,其餘持70%非流通股股東的資料須每年向政府提交,政府認為較難規範,因而改回賭牌承批公司不得上市,但經行政長官特別批准的情況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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